优先级顺序
当系统评估用户、计算机或组的访问级别时,下列规则适用:
- 隐含拒绝权限。如果没有为资源分配任何权限,则会隐含拒绝权限。如有可能,使用隐含的拒绝权限而非明确的拒绝权限,因为这样可以简化管理。
- 先评估“拒绝”权限,后评估“允许”权限。例如,如果操作员组被明确拒绝访问数据服务器,但组中的个别用户帐户 (Jane) 被明确允许访问,该组帐户的拒绝规则优先于个别帐户的允许规则,只要Jane是操作员组的成员,便无法访问数据服务器。
- 明确的权限覆盖继承的权限。例如,假设应用程序有名为Baking的区域,并且允许操作员对该区域进行读访问。如果将规则应用于明确拒绝对Baking区域的 HMI 服务器进行读取访问的操作员组,则拒绝权限优先于允许权限。这意味着明确的允许权限会覆盖继承的拒绝权限,并且明确的拒绝权限也会覆盖继承的允许权限。
- 如果在同一级别设置了冲突的明确权限,“拒绝”优先于“允许”。例如,操作员是明确拒绝访问数据服务器的组,但已明确允许个别用户帐户 (Jane) 访问数据服务器。拒绝优先于允许,如果 Jane 是操作员组的成员,则无法访问数据服务器。这是因为在同一资源上设置了冲突的明确权限。要允许Jane访问数据服务器,需拒绝操作员组访问层级结构中较高级别的资源(如数据服务器所在的区域),然后明确允许数据服务器的例外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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